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市监局及网信办等三部门起草《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徵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该意见稿围绕大数据定价,价格补贴及诚信等方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价格行为,并将根据此次公开徵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行为规则》,适时印发。该行为规则出台时,将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该意见稿提到,要维护价格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的商业模式是对用户长期免费的,且有利於推动创新进步及有利於提升经营者和消费者长远福利的,可以不认定为低价倾销;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及临期商品等,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的,不属於低价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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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并提出将规范大数据定价及对价格诚信要求。规定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於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及消费习惯等信息,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同时,规定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及误导性的语言和图片等标示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及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於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行为规则其中围绕「规范价格竞争行为」主题,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及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防止无序竞争扭曲资源配置和价格信号。同时,规定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及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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