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浙江證監局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對重要信息系統實施全面有效的訪問控制及跟蹤監測。二是數據質量控制機制未有效發揮作用,未切實履行數據質量管理職責。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2號,證監會令第179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