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國稅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及外管局修訂發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後的辦法主要從五方面降低投資門檻,旨在進一步拓寬外資投資證券市場渠道,發揮戰略投資渠道引資潛力,鼓勵外資開展長期投資及價值投資。該辦法將於今年12月2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包括:允許外國自然人實施戰略投資,放寬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如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後不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則對其資產要求降低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者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如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則依然要求其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者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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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修訂辦法還指,根據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增加允許外國投資者以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並取消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將以協議轉讓及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適當放寬持股鎖定期要求,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於三年調整為不低於12個月,若其他規定對鎖定期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則需要符合相關規定等。(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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