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和中证监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具体事宜包括:
(一)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於支持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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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
(三)科技型企业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於科技创新领域的产品设计、研发投入、专案建置、营运、并购等。
(四)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优异管理绩效、优秀管理团队的股权投资机构,可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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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可弹性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定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性及融资需求。(s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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