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發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提到,為落實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有關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與《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上市公司股東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存在不得減持情形股份規定的銜接,回應市場關切,刪除《承銷辦法》二十一條第三款有關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可以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獲配證券的規定。
其他內容還包括:增加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作為IPO優先配售對象,明確由證券交易所規定優先配售的其他情形,為將來增加優先配售對象預留空間。同時,為落實有關在科創板試點未盈利企業分類配售的要求,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分類配售的具體規定。
根據新《公司法》作適應性調整,包括增加有關禁止通過財務資助等方式損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增加明確公司依法不設監事會的,不適用《承銷辦法》有關監事的規定,並將「股東大會」修改為「股東會」。(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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